衡山县法院对原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彭再魁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彭再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1名地产、建筑老板332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彭再魁1962年出生,历任长沙市国土局芙蓉分局局长、芙蓉区副区长、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再魁利用自己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非法收受或伙同其亲属收受建筑老板、地产商李某、周某、许某等11人的财物。
法院认定,彭再魁单独受贿数额为273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11.6万元,美金4.84万元,港币15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12.136万元。此外,彭再魁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贿人民币58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332.16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彭再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彭再魁违法所得332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