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市一司法所长贪污获刑 矫正对象变其摇钱树

2014-03-09 来源:正义网 热度:2373℃

    “社区矫正保证金”、“假释调查费”这些收费项目乍听起来合规合理,但实际这些收费都是司法所长丁某的“发明”。

“交了3000元调查费”

听到走访对象家属说出这句话,姚红武检察官很惊讶,因为按照规定,社区矫正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姚红武是湖北潜江市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检察官,2013年5月,在收到一份从山东某监狱发来的李某的假释通知书后,他并没有让它在案头沉睡,迅速对李某的家属进行了走访。走访中,李某的家属谈到曾经向司法所交了3000元的“假释调查费”。得到这一情况后,姚检察官立即又走访了几名社区矫正对象,有些人反映曾被收取过一些费用,名目不一。

潜江市检察院经过初查后发现,潜江市某司法所长丁某涉嫌巧立名目非法收取矫正对象款项据为己有,随即决定对丁某立案侦查。

    经查,丁某,男,1968年生,大学学历。自2012年6月司法所从派出所接过社区矫正工作起,丁某即开始以“社区矫正保证金含劳动公益金”、“保证金”“交钱免除公益劳动”“假释调查费”等名义向社区矫正对象等收取费用,并出具了收条,前后共计35300元。

“全部用于公务支出“

对于这些钱款的去向,丁某一口咬定是用于公务支出,并在审判时向法院提交了公务支出的收据和发票,有房租费2400元、维修费980元,办公费1205元,并辩称司法所财务支出实施报账制,费用包干,所收的钱用于公务支出,但超出部分无法报账。

法院经质证认为,丁某所提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其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所提证据能够证明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司法所名义非法收取社区矫正人员12人次353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就一名工作人员”

丁某的作案手法可谓很普通,巧立名目,收取费用,还打收条,可为什么会屡屡得逞?

在收取费用时,丁某往往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要挟手段。本案中,在收到山东监狱调查李某社会情况委托后,丁某即到李某家中要求收取10000元调查费,并声称如不交就没有审前调查表,李某就不能假释。李某家中困难,李某父母只有借了3000元交给丁某。矫正对象何某已交过“保证金”,向其提出外出打工,丁某要其再交7000元,否则免谈,何某只有作罢。

“主要的还是监督缺失”,本案侦查负责人孟发明检察官道出了另一关键。据丁某所述,“从2008年到现在,司法所就我一名工作人员,司法所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我来负责”,其所在司法所的财务收支、所有工作基本都由丁某一人说了算,而其辖区管有8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

此案发生后,潜江市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建立健全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局做出了回复,将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