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岳西县某社区党总支书记王某、社区主任王某某犯受贿罪 分别判刑8年6个月和7年6个月

2014-03-14 来源:人民网 热度:2726℃

3月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法院查明,王某、王某某案发前分别担任某社区党总支书记、社区主任职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某广场项目工程的征地拆迁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某房产开发公司财物,王某涉案标的共计39.9万元、王某某涉案标的共计20万元。案发后,2人家属代其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王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2人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庭审中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故做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岳西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谋取利益,非法所得数额从数千元发展到数十万元,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这2个案件的审理和公开宣判,达到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严守职业操守、远离犯罪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