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市物价局原局长杜明飞涉嫌收受巨额贿赂一案,经法院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杜明飞有期徒刑15年;因不服一审判决,杜明飞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了杜明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至2012年2月,杜明飞在先后担任原兰州市港航监督管理处处长、兰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等职务长达13年期间,利用其管理出租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年检及车辆报废、以旧换新等职务便利,或笑纳帮忙办事好处费、或借口“联手炒房、借款”名义收受巨额钱款物。
同时,杜明飞还利用其职权、地位条件,在朋友有求于他时狮子大张口。经查明,杜明飞先后共计53次收受、索要11个单位或个人总计340万余元的财物,包括现金159.5万元,购房款113万元,购物卡34.7万元,另有价值33万余元的宝马车一辆。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杜明飞家属处查扣现金20万元、涉案房产一套。法院还查明,杜明飞系侦查机关在接到其涉嫌受贿犯罪举报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才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此举仅属坦白,依法不能以自首论,但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明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兰州市物价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巨额钱款物,并多次索要,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杜明飞有期徒刑15年,扣押在案的赃款55万元、杜明飞亲属名下位于深圳市的一套房产以及某餐饮公司名下的宝马车一辆,依法没收收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杜明飞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杜明飞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量刑过重。对此,省高院在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杜明飞所提的各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杜明飞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