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春乐受贿一案,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春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依法没收87万元上缴国库。
2010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张春乐(男,57岁,广西凌云县人,正处级)担任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广西水电职院)副院长,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以及担任该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和兼任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承包该院新校区几幢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的建筑商照顾。期间,张春乐收受或者索取建筑商现金共计人民币87万元。张春乐将上述款项大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