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骗取他人钱财。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给被害人。
201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为古城镇群众办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申请过程中,分别向12户居民收取办证所需的违法占地建房处罚款、耕地占用款、审批房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852.6元,全部挪为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名义收取杨某甲、杨某乙办理审批房屋费人民币20000元,挪为己用。
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明知唐先珍的建房用地位于河流的滞洪区,未能办理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却承诺能帮其办证,骗取唐先珍人民币2.5万元,并被其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