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二月二十七日)落案起诉一名工商大厦前物业经理,控告他涉嫌以虚假清洁服务合约诱使该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向他拥有的公司支付共逾五十一万七千元服务费,使用该虚假合约以开立公司银行户口,以及企图诱使该法团向他支付二万一千元薪金。
刘冠兴,六十五岁,海辉工业中心前物业经理,被控四项罪名,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以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被告将于星期五(三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获火炭工商大厦海辉工业中心法团聘任为物业经理,他负责监察该大厦的物业管理事宜。
被告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成立骏宏环保服务公司(骏宏),而他是该公司的东主。他于同月聘用骏宏为海辉工业中心提供清洁服务。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伪称他的月薪为二万一千元,并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海辉工业中心法团向他支付二万一千元,导致他获得利益或法团蒙受不利。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期间虚假地夸大他的月薪金额,并意图诈骗而诱使海辉工业中心法团向他支付被夸大的款项,导致他获得利益或法团蒙受不利。
第三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期间没有向海辉工业中心法团披露他是骏宏的东主,而他亦同时是法团的员工,并意图诈骗而诱使法团向骏宏支付共逾五十一万七千元服务费,导致他获得利益或法团蒙受不利。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使用一份看来是由海辉工业中心与骏宏所签订的虚假合约,意图诱使一间银行的职员接受它为真文书。
基于相信有关合约是真实,该银行批准被告的申请,以骏宏的名义开立一个公司户口。
海辉工业中心法团及该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