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四月十五日)落案起诉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向一名银行雇员提供贿款,以协助他开设公司户口。被告其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李向民,五十岁,内地居民及香港燕民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廉署人员早前接获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李向民于星期六(四月十三日)因涉嫌触犯有关贪污罪行而被拘捕。
廉署人员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后,今日起诉李向民有关罪名,并将他带往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无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五月十四日答辩。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控罪指李向民涉嫌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汇丰银行一名雇员提供一笔金额不详的款项,作为协助他在该银行开设公司户口的报酬。
该名汇丰银行雇员拒绝接受李向民的贿款,并向其上司汇报有关事件。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姚思浩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