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原水务局局长刘耀中在发包工程过程中受贿索贿近百万元。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耀中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刘耀中担任南漳县水务局局长。2009年,武汉大发宏博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祖永欲承接南漳水利工程项目,以为刘耀中女儿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向其行贿301069元。李祖永在承接南漳水镜公园项目后,刘耀中又以女儿购房款及装修款不够为名,向李祖永索贿283169元。
2011年,服装经销商尹怀珠借用北京城建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接水务局住宅楼和办公楼工程。刘耀中要求尹怀珠按应交购房款开具发票,按市场价对其和刘耀中某、王某、熊某等4名领导只收取成本价,并承诺从其他工程中补偿尹怀珠。后刘耀中又提出自己免交房款,尹怀珠为其开具了326071.35元购房款和71252元购车库款收据各一份,其中价值71252元车库尚未交付。刘耀中的胞弟刘耀中某为掩盖真相,利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326071元转账存入尹怀珠妻弟解某帐户,要求解某支取后转交某的亲戚,再由某的亲戚转交刘耀中。
上述共计受贿981517.35元(其中索贿680448.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耀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索取贿赂部分依法应从重处罚;对索贿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