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04-14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1727℃

    1.谭励军、蔡波玩忽职守案。2013年12月,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干部谭励军、蔡波在查办芦淞区某私人影院播放的影片涉嫌侵犯版权案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立案处罚,而是责成当事人向市版权保护协会交纳会费6000元,以抵扣行政罚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研究决定,对谭励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稽查二科科长岗位;对蔡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陈国勇、易新茂等人上班时间打牌案。2014年2月12日,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陈国勇、易新茂、刘冬谋、杨祝秋等4名工作人员在宿舍楼从午休开始玩牌至下午3点。攸县纪委给予陈国勇、易新茂、刘冬谋、杨祝秋党内警告处分。

3.陈少游上班时间带小孩看视频案。2014年2月10日,株洲市荷塘区政务中心综合大厅文体新局窗口工作人员陈少游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上班时间带小孩观看卡通视频。荷塘区纪委决定对陈少游予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责成区文体新局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对区政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中心主任周文洁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谭银荣索要钱物案。2013年5月,株洲市茶陵县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谭银荣,利用职务之便以尽快帮当事人处理事故为名,要当事人送2000元钱给他,被当事人拒绝。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茶陵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谭银荣行政记过处分。

5.尹丰文滥用职权、受贿案。2014年1月10日,有人在网上实名向市“优提促”专项活动办举报天元区法院法官尹丰文索贿问题。经天元区纪委、天元区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尹丰文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泄露审判秘密,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等情况属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天元区纪委给予尹丰文开除党籍处分,天元区人民法院给予尹丰文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6.喻招妙等工作失职案。2013年8月,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袁姓两户村民在非居民点违规超面积建房,县国土局渌口中心所所长喻招妙,松西子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孙国旗,渌口镇城镇办副主任黄勇,城镇办干部汤望林在审批建房程序中,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其行为已构成工作失职。株洲县纪委分别给予喻招妙、孙国旗党内警告处分,县监察局分别给予黄勇、汤望林行政警告处分。

7.夏世明办公室玩电脑游戏案。2014年2月16日,株洲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夏世明补休时间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暗访视频当晚在湖南都市频道《都市一时间》节目中播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市林业局党组责成夏世明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8.网岭镇北坪村违规操办村综合楼庆典活动案。2014年1月7日,株洲市攸县网岭镇北坪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村综合楼庆典活动,并向村民和企业收取捐助款。网岭镇党委给予北坪村支部书记刘福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村、支两委所有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全额清退违规收取的捐赠款。

9.石峰区人民医院违规行医案。2013年6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3名执业地点不在本院的医师为患者符某接诊、麻醉和实施手术,并且术前未与符某单独签署麻醉同意书,术后医生也未在门诊病历本上签字。7月,经区卫生局调查核实,对该院院长袁子谷进行诫勉谈话,并下达监督意见书。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4000元罚款,责令医院立即纠正违规行为。随后,该院依规变更了3名医生的执业地点,对分管医政的副院长进行批评教育,对医务科负责人扣发一个月职务津贴,对违规医生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10.霞阳镇草坪村公款旅游案。2013年10月,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党支部组织部分党员、组长和村、支两委成员共20人以参观学习名义赴江浙旅游,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共报销旅游费用36000元。炎陵县委责令霞阳镇作出深刻检查;参与旅游的党员干部全部自费,清退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草坪村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

11.衡阳市衡南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李日初索拿卡要案。经查,李日初任衡南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兼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期间,到企业例行检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红包礼金400元,向企业报销个人开支发票2000元,以县安监局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经费6000元,并将赞助款6000元占为己有,系典型的索拿卡要行为。经衡南县纪委决定,给予李日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衡阳市衡阳广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王卫国等三人乱作为案。经查,2014年2月,衡阳广场管委会工作人员王卫国、欧强、刘华军三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拦下三台从事非法运营的面包车,并提出了3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事后经协商等方式,处罚了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衡阳广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王卫国等三名工作人员在执罚过程中程序不到位、简单粗暴、处罚随意性大。经衡阳广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王卫国、欧强、刘华军三人予以除名处理。

13.衡阳市南岳区文化文物宗教局局长王伟强违规收取赞助车辆案。经查,王伟强在担任南岳区文化文物宗教局局长期间,南岳佛教协会赞助了一台价值20余万的新车给该局使用,且王伟强调离南岳区文化文物宗教局后,并未将该车归还给南岳佛教协会,一直由南岳区民族宗教局(原南岳区文化文物宗教局)使用。王伟强作为时任南岳区文化文物宗教局局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经南岳区纪委决定,给予王伟强党内警告处分。

14.衡阳市常宁市发改局副局长雷昆玉失职案。经查,雷昆玉在任常宁市发改局副局长期间,在灯坪村的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和后续产业建设项目中监管不力,导致国家项目资金流失,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经常宁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常宁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给予雷昆玉行政撤职处分。

15.衡阳市衡阳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成斌等三人行政乱作为案。经查,衡阳县西渡镇保安村保安组留地安置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系违法建设项目。贺松林在任衡阳县城建执法监察局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对该项目违规动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执法不力,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王建忠在任衡阳县建筑设计院院长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为该项目设计建筑施工图,并将该设计建筑白纸图交给建设方,致使该项目施工方凭此图违规自行放线、施工,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成斌在任衡阳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期间,擅自为该项目工地验线,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上述三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为违法建设项目开绿灯,影响恶劣。经衡阳县纪委决定,给予贺松林、成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建忠党内警告处分。(湖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