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身陷囹圄。被告人曾某华受贿一案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曾某华,原系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从2005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担任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保障性住房承建商所送29.9万元,避雷、孔桩、设计等保障性住房相关工程承包商所送17万元,公房店面承租户所送16万元,商品房开发商所送39万元,以及收受下属所送11.5万元,分别为上述行贿人谋取承接工程、延长店面租期、办理预售证、职务升迁等利益。法庭上,曾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钱财的总金额没有异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