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爆行业国企改制过程中,湖北省钟祥市两名主任科员先后收受他人贿赂达150余万元。记者今日从钟祥市检察院获悉,经法院审理,两名主任科员分别获刑12年9个月与10年9个月。
2002年至2003年,刘某和肖某分别担任钟祥市商业物资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商物中心”)党委书记、经理和党委委员、副经理。
在负责商物中心下属企业钟祥市平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整体改制民营企业时,民爆公司执行经理时某和管理人员罗某、王某、欧某、周某5人共同承诺买断该公司并给予刘某、肖某好处费。
为了让时某等5人顺利买断民爆公司,刘某、肖某通过手段采取不公开发布公司改制信息,不聘请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不实行竞价拍卖,故意排除其他竞买者的方式,让时某等人直接拟定了由5名出资人买断民爆公司《关于整体实行民营经济改造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随后,商物中心将实施方案上报到钟祥市人民政府、钟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在刘某、肖某安排下,钟祥市人民政府、钟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等部门批复统一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之前,民爆公司的股权被转让给了时某、罗某、王某、欧某和周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被变更,股东变更为时某等5人,完成了将某民爆公司卖断给时某等5人的民营化改制。
经荆门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刘某、肖某在国有公司改制或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给国家造成了38万元的重大损失。
为了感谢刘某、肖某在其买断某民爆公司经营权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考虑兑现买断前的承诺,经时某等5人商议后每年送给刘某、肖某好处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间,通过收受现金、要求解决汽车燃油维护费、要求解决手机话费、虚假分红、要求平安民爆公司按照领导工资待遇支付好处费等多种方式,刘某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2.6万元,肖某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个人实得6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肖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二人在下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连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两人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7月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肖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刘某、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二审开庭审理,荆门市人民法院认为,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