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九月六日)落案起诉一名纺织公司前助理经理,控告他涉嫌欺诈及企图欺诈,在购买价值约二十五万元的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时,没有向他当时的雇主披露货品由其拥有的公司提供。
李少鹏,五十三岁,正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正兴)前助理行政经理,被控八项罪名,即七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1)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九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正兴助理行政经理,该公司从事布料织物加工及销售。被告负责办公室行政、采购及收货。
被告于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八日开设大诚机械工程公司(大诚)做生意。
七项欺诈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九日期间,向正兴隐瞒及没有透露他是大诚的独资东主,并意图诈骗而诱使正兴向大诚支付七笔总值二十万零三千元的款项,每笔款项由二千二百五十元至五万七千九百元不等,导致他获得利益或正兴蒙受不利。
该项企图欺诈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间,向正兴隐瞒及没有透露他是大诚的独资东主,并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正兴向大诚支付四万六千元,导致他获得利益或正兴蒙受不利。
廉署调查发现,有关款项涉及购置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包括印刷纸、电柜冷气机及空气过滤器。
被告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廉署尚未采取行动前离开香港。他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回港时被廉署人员拘捕。
正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