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拆违控违”工作中潜在职务犯罪,昨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拆违控违”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郭丁川、路绍平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丁川原系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党支部书记,在得知贵阳市白云区沙文园区的项目即将启动后,遂伙同路绍平等人在该区域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为保证自己及帮助他人的违法建筑能顺利修建不被拆除,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遂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2012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郭丁川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351万余元,共谋取了人民币633万余元的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郭丁川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属于行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郭丁川有立功情节、退赃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另一被告人路绍平行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时任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金甲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路绍平与沙文镇干田村党支部书记郭丁川(另案处理)在金甲村贵阳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用地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7000余平方米,与王光海(另案处理)、邓光友(另案处理)修建违法建筑5000余平方米。为保住其修建的违法建筑不被拆迁,路绍平请郭丁川疏通关系,并将自己出资的人民币10万元、王光海出资的人民币8万元、邓光友出资的人民币4万元,共计22万元交予郭丁川。后郭丁川用其中的10万元向时任白云区城管大队副教导员的张建明(另案处理)行贿以感谢张建明在违法建筑拆迁和征收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最终路绍平与郭丁川修建违法建筑获得国家征收补偿1000余万元,与王光海、邓光友修建违法建筑获得国家征收补偿700余万元。路绍平分别分得人民币460万元及人民币19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绍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绍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路绍平通过郭丁川行贿他人人民币10万元,导致国家遭受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路绍平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