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派出所所长为其参与的非法采矿点能正常开采、不受整治,向有关部门领导多次送钱。近日,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经查证,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原江西省安远县某派出所所长唐某以其外甥的名义在安远葛坳采育林场开采稀土,在开采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为签订山林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分管稀土开采与整治工作的时任安远县委常委的魏某、安远县林业局局长赖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6次计46万元、2次计17万元。
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63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规劝同案人自首的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区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