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葛家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葛家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没收已退还的赃款及赃物,上缴国库。
图为审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葛家德利用其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业务代理、企业债券发行、项目合作以及相关人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7余万元。通过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的方式,安排他人将个人费用从皖北煤电集团报销,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共计17.9万元。2011年至2012年,葛家德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共计33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葛家德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规决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葛家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贪污罪行,系坦白,主动交代渎职犯罪构成自首,且悔罪、退出全部赃款,提前缴纳罚金,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遂作出上述判决。
葛家德当庭表示不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