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存侥幸,认为公司不在自己名下,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不会被组织发现,但没想到还是因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受到了党纪处分,现在我已主动认识到错误……”玉溪市元江县工信局退休干部李颜海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悔之不及。
经查,2002年2月至2006年11月,在元江县原乡镇企业局工作的李颜海经批准,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李颜海自2006年12月回到县经委(现工信局)工作至2016年12月退休。期间,为隐瞒其经商办企业的事实,于2010年7月将其在元江县中亚公司名下股份名义上转让给侄子李某某,实际上并未对其在元江县中亚公司的出资及股份作出处置,一直实际经营和管理元江县中亚公司,并持有该公司部分股权。2020年2月18日,李颜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自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于在自查自纠环节中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人员是可以给予从宽处理的。而李颜海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且有意向组织隐瞒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并持有该公司股份,属于明拖暗顶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违纪,在退休后仍受到严肃党纪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公职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手握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器”,本应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一旦私欲膨胀,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谋取私利,可能会获得短暂的“幸福感”,但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