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20-06-24 来源:酒泉市纪委监委 热度:1190℃

1.酒泉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王清贵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的问题。王清贵在担任酒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后勤工作期间,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后、2014年1月,接受市人民医院后勤物资供应商邢某所送羊肉、梁某宴请。2020年4月,王清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玉门市新市区街道办副主任王进生借培训之机旅游并报销相关费用的问题。2015年8月,王进生赴内蒙古赤峰市参加基层社会治理培训班时,提前出发,延迟返回,在北京、河北承德等地停留,借机参观当地景点,违规报销差旅费2585元。2018年10月,王进生退回多报销的差旅费,2020年5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瓜州县桥子灌区水利管理所所长俞立明、副所长张宏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问题。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经俞立明安排,张宏斌多次从单位账务报销应由俞立明、张宏斌个人承担的餐饮费及燃油费分别为4165.46元、1886元。在组织审查期间,俞立明、张宏斌主动上缴违纪资金,2020年5月,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4.阿克塞县档案局原局长闫秀玲、主任科员塞然古丽违规报销燃油费的问题。2016年6月至11月,闫秀玲、塞然古丽借公务之机,违规签批报销本人及他人车辆燃油费用共计6162.23元。在组织审查期间,闫秀玲、塞然古丽主动上缴违纪所得,2020年4月,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