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姚卫东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72.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姚卫东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规审计部主任、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0万元。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姚卫东利用其担任省投资集团法规审计部主任、总法律顾问、兼任省投资集团出资企业深圳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之便,以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侵吞省投资集团参与出资的上述三家公司、企业公款共计人民币69.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公款人民币69.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姚卫东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姚卫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以上情节,淮北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姚卫东当庭表示认罪,不提出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闫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