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八月十二日)落案起诉一名银行前经理,控告他涉嫌欺骗一名顾客在开立银行户口前先购买一份保单,并向该银行讹称该顾客是由另一名经理转介。
吴钊民,三十四岁,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前财务策划经理,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被告将于星期五(八月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大新银行于案发时与一间保险公司成立伙伴计划以推销该公司的保险产品。被告在该计划下获大新银行聘请为财务策划经理,于其粉岭分行向银行客户推销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大新银行的客户经理亦可转介银行客户予财务策划经理,以投保有关保险产品。大新银行会按客户经理的季度表现批出佣金。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或约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向一名顾客伪称,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保单,是于大新银行开立公司户口的先决条件,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顾客购买该保单,导致他获得利益或该顾客蒙受不利。
大新银行据报就该保单向被告发放佣金共逾六千五百元。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或约于同日,在上述保单的申请书上伪称,一名客户经理是该申请书的推荐职员,明知意图用以误导大新银行。
假如该客户经理没有辞职,大新银行会就其「推荐」该顾客批出佣金逾九百元。
大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