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兼庆远镇苏村村委会主任多次贪污村民低保金因积极退赃得免刑

2014-05-14 来源:正义网 热度:2367℃

    被告人覃某,是宜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兼庆远镇苏村村委会主任,其本应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群众,但其却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先后五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群众名义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0940元。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25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犯贪污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判处覃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5至2012年间,身为人大代表的覃某在担任宜州市庆远镇苏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事实真相,先后五次私自以群众名义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获批后将1094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据为己有。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骗取国家发放的社会救济款共计人民币109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但是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