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某,是宜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兼庆远镇苏村村委会主任,其本应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群众,但其却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先后五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群众名义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0940元。经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25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犯贪污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判处覃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5至2012年间,身为人大代表的覃某在担任宜州市庆远镇苏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事实真相,先后五次私自以群众名义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获批后将1094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据为己有。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骗取国家发放的社会救济款共计人民币109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但是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