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崔继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崔继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7月,崔继华在担任安徽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推荐任职、项目投资、股权转让、贷款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5474万元(其中未遂220万元)。案发后,崔继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全部赃款。
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崔继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崔继华收受干股分红款人民币22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继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