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新余市中医院原院长李凯华提起公诉,指控李凯华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81万元。随着案情的披露,李凯华富有“特色”的受贿方法也浮出了水面。
李凯华,1961年出生,1989年成为当时新余市卫生系统最年轻的中层干部,1997年被破格提拔为当时卫生系统最年轻的院领导,2004年担任所在医院党总支书记,2009年先后担任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和市中医院院长。
2011年,代理商邓某得知新余市妇幼保健院需要采购一套彩色超声诊断设备,通过关系找到李凯华。在李凯华的帮助下,邓某所在的公司成功中标,新余市妇幼保健院以290万元的价格采购这台设备。为了感谢李凯华照顾这单生意,邓某一次性送给李凯华35万元现金。
2012年3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吴某得知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准备购买一套腹腔镜系统,专门来到李凯华的办公室,介绍公司代理的腹腔镜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次月,吴某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了30万元送给李凯华。最终,医院决定采购吴某供应的这套腹腔镜系统。
收受大额的贿金,李凯华有着自己的一套“办法”。有一次,他将35万现金通过其表弟邹某还给邓某。但是,过了一段时间,李凯华觉得风声没之前那么紧了,抱着侥幸的心理,又拿回了那35万元。
在收受30万元的贿金时,李凯华曾放在了卧室的小保险柜里。2012年7月,全市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时,李凯华将30万元退还给了吴某。但是,2013年3月一天,吴某打电话给李凯华,说现在过了这么长时间了,已经没事了,要李凯华把30万元拿回去。于是,李凯华又把30万元拿了回来。然而,2013年8月,李凯华听到市纪委在调查自己的“风声”,又将30万元“原封不动”地还给了吴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触犯刑法,“恢复原状”是于事无补的,等待李凯华的将是严肃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