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北方民族大学原财务处长沈学军及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主任张秦宁、该行南梁分理处员工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秦宁有期徒刑15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罪并罚,决定对张秦宁执行有期徒刑1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学军有期徒刑1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二罪并罚,决定对沈学军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因挪用公款罪,判处孟健有期徒刑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分理处职工余瑞卿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时任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南梁分理处主任(简称南梁分理处)主任的被告人张秦宁得知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简称西北二民院)学生处科长的黄某准备赴河南、山东两地招生。为了完成南梁分理处的储蓄任务,被告人张秦宁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西北二民院财务处处长的被告人沈学军,并向被告人沈学军提出在南梁分理处开设一个西北二民院的内部账户,把河南、山东的招生款存到该账户以完成分理处的储蓄任务,沈学军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张秦宁授意属下孟健于2000年7月31日在南梁分理处开设了户名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账号为830000421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号告知负责招生的黄某。自2000年8月23日至9月21日,该账户共汇入招生款399.995万元。
2000年8月,被告人张秦宁还授意被告人余瑞卿以黄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设立多个账户,其中账号161001100010183的账户开户后,于8月23日收到学费4.5万元。当月,被告人张秦宁为农行新城支行内部倒贷款,向被告人沈学军请求挪用西北二民院存在南梁分理处的资金,沈学军表示同意。被告人余瑞卿在张秦宁的授意下,于9月1日将50万元转至黄某尾号为10183的账户,9月21日,将160万元、190万元分别转至万慧服装有限公司、宁夏兴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账户,沈学军在相关银行转款凭证上加盖了西北二民院的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0月13日,两笔共计350万元的款项经沈学军同意,由被告人张秦宁安排转入了黄某尾号为10183的账户。自2000年8月28日至当年10月13日,黄某的账户实际收到西北二民院的款项404.5万元。
2000年10月,被告人张秦宁欲用西北二民院的资金炒股,遂向被告人沈学军提及此事,沈学军嘱咐其注意资金安全后,予以默认。后被告人张秦宁将其意图告知孟健,两人遂于10月17日、18日,一起从黄某尾号为10183的账户上提取现金250万元,于10月19日将其中的248万元存入张秦宁在中国工商银行银川火车站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后又将该笔248万元中的247万元存入张秦宁在三峡证券公司的股票资金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3年4月余额100余万元,其余亏损或者取现。后来张秦宁受接受被告人孟健的建议,将100万元转至孟健的账户用于炒外汇。到2001年12月14日黄某尾号为10183的账户余款为154.5万元,除2001年4月13日转入西北二民院的一个账户10万元外,均被张秦宁陆续取现或者转出。
2000年年底,为使资金在西北二民院财务入账及应付上级部门财务检查,沈学军要求张秦宁开具虚假的财务凭证,被告人余瑞卿明知西北二民院在南梁分理处的资金已被挪用,仍按照张秦宁的意思,先后在2000年12月27日、2001年4月9日开具了金额分别为395.495万元、396.4738万元的两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给沈学军入了西北二民院的财务账。
沈学军给张秦宁开了方便之门,张秦宁自然不会白白使用这些现金。自2000年至2003年,张秦宁为表示对沈学军的感谢,先后送给沈学军20万元。
2011年10月,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已经由西北二民院改名为北方民族大学的该校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时,发现该校一张金额为396.4738万元的定期存单自存入之日起无利息计入学校账户,此案在10余年后才被发现,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发现学校400万元公款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去向不明,便向检察机关报案。
法院认定,张秦宁挪用公款744.5万元(包括不退还的394.5万元),沈学军挪用公款597万元(包括不退还的247万元),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247万元(均为退还)。张秦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沈学军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