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经理诈骗清洁服务费五十二万元判囚二十三个月

2021-02-24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070℃

一名工商大厦前物业经理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法团)隐瞒聘用自己的公司为大厦提供清洁服务,诈骗该法团清洁服务费共约五十二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三个月。

刘冠兴,六十七岁,海辉工业中心(海辉)前物业经理,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以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暂委法官黄士翔判刑时称,被告滥用职权,聘用由自己拥有的公司接手清洁工作,罪行性质严重并违反诚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海辉是位于火炭的工商大厦,被告于案发时获海辉法团聘用为物业经理,负责监察该大厦的物业管理事宜。

被告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在没有得到法团授权及批准下,聘用自己于同月成立的骏宏环保服务公司(骏宏),为海辉提供清洁服务。海辉法团并不知悉更换了清洁服务承办商,而被告亦从来没有向该法团披露自己与骏宏的关系。

被告的欺诈行为令海辉法团于二零一五年二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期间,向骏宏每月支付服务费由一万七千五百元至逾二万一千五百元不等,总值约五十二万元。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向一间银行提交一份看来是由海辉管理处与骏宏所签订的清洁服务合约。该银行相信它是真确的合约,故批准被告申请以骏宏的名义开立银行户口。该银行户口其后用作收取海辉法团支付的清洁服务费。

此外,被告需向海辉法团提交纪录,列出海辉管理处每名员工的薪酬,以便安排发放薪金,而他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在该纪录中讹称自己的月薪为二万一千元。

案情透露,海辉法团主席记起,被告的薪金应该不超过二万元,故检视支薪纪录。海辉法团其后发现被告的薪酬,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在未经海辉法团的批准下获调高了六百元。

海辉法团及有关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陈敏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展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