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原公路分局局长陈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开庭审理

2014-06-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53℃

    6月11日上午,由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原公路分局局长陈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在泾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来自该县的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余人,以及该县公路系统的部分干部职工出席并观摩了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010年至2013年在担任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兼任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程承包商的现金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明,陈某在任泾县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期间,共有11名行贿人分30余次累计向陈某行贿现金26.1万元,陈某给予这些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不同程度的关照。

另据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2月份,在泾县公路分局负责具体实施的该县某国道路段改造工程中,陈某违规伙同他人共同投资该道路改建工程的建设,由于缺乏资金投入,陈某指示泾县公路公司副经理张某从银行贷款50万元给其用于工程投资。2013年8月该笔贷款到期,本息合计52万元,在张某的催要下,陈某指示张某伪造相关手续,以他人名义从公路公司借款72万元(包括陈某个人需归还的欠款2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欠款等事宜,直至案发尚未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用其中部分款项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