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原龙岩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丘云兴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其退出的七十五万元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十一万零二百元。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丘云兴在担任梅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安排向辖区内各行政村拨付补助资金、安排建筑工程承揽人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受贿共计76.02万元,伙同他人虚增工程量,贪污公款21.569811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丘云兴对受贿罪具有坦白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情节,贪污罪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丘云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