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房管局长和拆迁办主任的马毓敏,现年55岁,在房屋拆迁改造工程时,给他人提供方便,并获得他人馈赠住房。6月16日,因受贿罪经谢家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经二审最后裁定维持原判刑期的处罚。
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至案发前,马毓敏任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00年至2011年期间,马毓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8.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交易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接受“合作人”民福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已判刑)馈赠的一套 168.32平米的住房,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套住房折合人民币23.8万元。
最小的一笔是2006年,在淮化集团进行旧城改造工程招标中,又为于姓开发商提供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的“酬谢费”5000元。马毓敏在担任房管局长期间,共16次收受他人以感谢、酬劳费,并为请托人顺利得到工程建设项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毓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购物共计为38.7万元,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做出维护原一审刑期的判决。非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