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是农村的父母官,本应为村民谋福祉,但是陈小仁却在利益的驱使下偏离了自己应有的职责。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小仁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小仁担任袁州区芦村镇老立村村委会主任。因宜春市国家锂电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需要,2010年4月28日,由袁州区芦村镇政府与老立村上芦村上屋组、下屋一组、下屋二组共三组签订征地协议书,共征收土地1003.09亩,征地补偿款及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共计3095101.1元。
根据老立村村委会工作分工,由被告人陈小仁负责上述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工作。至2010年年底,被告人陈小仁共领取征地补偿款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共计3095101.1元,其中2921100元已发放给村民,余款174001.1元由被告人陈小仁存于其本人的中国银行卡内。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陈小仁将其中的140500元补偿款用于购买汽车营运。在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要求下,被告人陈小仁于2012年2月7日将未发放的补偿款全部移交他人保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小仁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征地工作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1405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小仁在案发前已归还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小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