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银行前经理欺骗一名客户在开立银行户口前先购买一份保单,并向该银行讹称该客户经由另一名银行经理转介。被告今日(六月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三个月。
吴钊民,三十四岁,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前财务策划经理,今日被暂委裁判官冯念伟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案情透露,大新银行于案发时与一间保险公司成立夥伴计划,推销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被告在计划下获大新银行聘请为财务策划经理,于其粉岭分行向银行客户推销有关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被告于成功推销保险产品后可获取佣金。
大新银行的客户经理亦可转介银行客户予财务策划经理,以投保有关保险产品。银行会按客户经理的季度表现批出佣金。
一名顾客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到上述粉岭分行开立公司户口。被告向该客户表示,大新银行规定客户在开立公司户口前,必须购买一份保单。
该客户因而经被告购买上述保险公司一份保额为五十万元的保单,而大新银行其后就该保单向被告发放佣金共约六千五百元。
廉署调查显示,大新银行就开立公司户口并没有订定上述规定。若该客户知悉此事,他不会经被告购买有关保单。
被告于同日在上述保单的申请书上伪称,该客户是由一名客户经理转介给被告。
案情透露,该名其后已离职的客户经理,没有转介该客户给被告。假如该客户经理没有辞职,大新银行会就有关保单批出佣金逾九百元。
大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陈敏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燕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