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层打“老虎”,基层抓“苍蝇”,在反腐的声浪中,一村委会数人集体贪污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8月左右,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承包修建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天布岭组至朱头窝组村级水泥公路,2008年底完工,共计投入52万余元。因修路工程款一直未能拨付,被告人何福根提出投入的修路工程款本金要计算利息。因陈源村财务账上没有资金,2009年底,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经过商议以修建陈源村张家冲组村级公路名义虚假申报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获得资金。
2010年3月,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以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张家冲组公路改造工程申报了袁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8.1万元,2010年8月第一笔资金5万元拨付到陈源村账户上,2011年1月第二笔资金3.1万元拨付到陈源村账户上,除去上交飞剑潭乡政府的1.62万元外余下6.48万元。之后,被告人曾招福虚列开支从飞剑潭乡会计中心套取陈源村财务资金1.52万元,凑成8万元。2011年1月底,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在陈源村村委会会议室每人分得2万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先后到袁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且每人退赃2万元到袁州区财政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8万元,四被告人各自实得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四被告人自动到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