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名村治保主任看到一点利益,竟动起歪念,将征地款占为己有,换来的是三年的徒刑。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3月4日,吉安县人民政府与江西昌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改扩建工程项目办公室签订了昌泰高速公路吉安县服务区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时任吉安县横江镇范家自然村委会治保主任范某受政府委托协助征地工作。
其中范家村范家村小组集体所有的一块“卧虎形”山地以及有争议的一块“荒塘”的一部分土地面积被征用,征地款54060元和横江镇屋头村委会的征地款一起汇入到屋头村帐上,范某便分别于2010年4月1日、4月27日从屋头村会计胡某处领走征地款54060元。
后因范家自然村村民获悉情况要求范某交出征地款,范某将征地款中的4000元交给了范家自然村集体帐上,剩下的50060元征地款以所征地系其祖业为由据为己有,并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范某在吉安县检察院立案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担任吉安县横江镇范家村委会治保主任期间,利用受政府委托参与昌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征地款50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