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调查贪污揭保险代理诈骗一百二十万元及「洗黑钱」二百七十万元起诉三人

2021-09-14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290℃

廉政公署今日(九月十四日)落案起诉一间保险公司三名前保险代理人,控告他们涉嫌串谋另一名时任保险代理人,讹称四份保单由对方经办,诈骗该公司佣金及奖金共约一百二十万元,并串谋处理犯罪得益逾二百七十万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三人共五项罪名,即四项串谋欺诈,违反普通法;以及一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为李宗兴,三十三岁,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前助理分行经理;以及邓惠霖,三十五岁,及江浩智,三十四岁,同为安盛前保险代理人。三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九月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李宗兴于案发时是安盛助理分行经理,亦是邓惠霖、江浩智及另一名保险代理人的上线经理。该第三名代理人由江浩智介绍到安盛工作。

安盛要求保险代理人亲自与客户会面,向客户解释保单的条款。安盛在保单申请获批及收妥保费后,会向经办保单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线经理及工作推荐人发放上线佣金。当保险代理人达到指定的销售目标或经他们介绍到安盛工作的保险代理人成功销售保单,安盛亦会向他们发放不同类型的奖金。

本案控罪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期间发生。

其中三项控罪指李宗兴及邓惠霖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欺诈安盛,不诚实地向有关公司讹称该保险代理人是经办三份投保申请的保险代理人,以及致使安盛承保及签发该等保单,并就其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

另一项控罪指李宗兴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欺诈安盛,不诚实地向有关公司讹称该保险代理人是经办另一份投保申请的保险代理人,以及致使安盛承保及签发该份保单,并就其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

安盛就上述四份保单,以及江浩智介绍该第三名代理人到安盛工作,向三名被告及该第三名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及奖金共约一百二十万元。

余下控罪指李宗兴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谋及与上述第三名保险代理人串谋,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保险代理人名下所持有的一个银行户口内共逾二百七十万元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笔款项。

安盛就该第三名保险代理人成功销售的保单,当中包括上述四张保单,向对方支付佣金及奖金共逾二百七十万元。廉署调查发现,该第三名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参与相关保单销售。

安盛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