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四人包括两名前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控告他们涉嫌在该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期间,串谋诈骗公司、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四人今日(9月20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麦光耀,47岁,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财)前执行董事;陈丽儿,49岁,康宏理财前财务总监(其后获晋升为首席财务总监);黄淑安,42岁,康宏理财前经理;以及李易明,51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鼎成)前总经理,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麦光耀、陈丽儿及黄淑安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王兴伟将案件押后至十月九日求情,四人获准保释。
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调查采取联合行动。廉署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四名被告。
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案发时是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宏证券)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证券并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麦光耀和另外两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执行董事,持有康宏证券的主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康宏于案发时年报所披露,康宏证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四度委聘鼎成作为上市公司康宏发行四批债券的配售代理。
四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证券作为该四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证券作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获委聘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两星期已发出。
康宏证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
案情透露,康宏证券才是该四批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从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披露。
而没有就该事作出披露,会剥夺上市公司康宏的股东投票反对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权利,以及阻碍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证监会、联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林晓敏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德怡及王俊贤协助。
廉署发言人强调,廉署一直致力向商界推广诚信营商文化,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企业管治及董事诚信。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