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9月27日)落案起诉一名业主,控告他涉嫌在放售其单位时,向一名地产代理提供一万元「利是」,以换取无须向对方所属的地产公司支付相关代理佣金。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该名业主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梁浩光,五十四岁,退休人士,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9月2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2020年11月委讬永诚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永诚置业)出售他位于荃湾的单位。在一名永诚置业地产代理协助下,被告以708万元出售该单位,并同意向永诚置业支付70,800元作为代理佣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或约于2021年2月9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上述地产代理提供一万元「利是」,作为对方停止催促他悉数支付关于放售其单位而须向永诚置业支付的佣金的诱因或报酬。
有关地产代理拒绝接受该「利是」。永诚置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订明,代理人(包括雇员)在未得主事人(包括雇主)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在没有主事人的许可下向其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同属犯法。
廉署发言人提醒物业买卖双方,未得地产代理的雇主及物业买卖另一方的许可,不应就物业交易向地产代理提供包括「利是」在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