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大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5 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
1978.05-1980.01 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
1980.01-1984.11 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
1984.11-1986.04 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
1986.04-1991.1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1.11-1994.0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4.01-1994.05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4.05-1995.10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10-1998.12 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8.12-1999.01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1999.01-2000.12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0.12-2006.09 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6.09-2007.02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07.02-2011.08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08-2011.11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11-2020.08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20.08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