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和县一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挪用公款45万元获刑五年

2014-06-3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37℃

江西泰和县粮食局下属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曾某,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职工集资给公司运营的公款人民币45万元进行个人炒股赚钱。近日,由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挪用公款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判处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近十年来,首例当庭宣判的职务犯罪案件。

因该县农发行停发粮食收购贷款,曾某所在的粮食购销公司无经营资本,曾某便在其上任后于2010年3月1日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决定以公司名义向职工集资,用于公司粮食购销业务。职工及职工亲友陆续向公司集资共计一百多万元。

2010年7月11日,曾某为了个人炒股赚钱,以付粮食收购款为由安排出纳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50000元转入其掌控的账户上用于炒股。2011年2月16日,曾某又以支付粮食收购款为由安排出纳将公司资金人民币300000元转入其掌控的账户上用于炒股。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5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案发前已退还所挪用的款项,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