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省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案一案,今天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定,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多万元。扣押在案的剩余现金、房产变卖款、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等款物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林在1997年至2013年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33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941万余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1套、沃尔沃C60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1份、金条2根、金吊坠1个、手机1部、手表2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近16万元购买房产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林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