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通报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2021-12-07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热度:1004℃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绷紧纪律法律之弦,从思想上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性,近日,永嘉通报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永嘉县资规局鹤盛管理所工作人员朱则国酒驾问题。2020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朱则国(非中共党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鹤盛镇鹤盛大桥与货车司机发生纠纷,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朱则国酒精含量为48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3月31日,朱则国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永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吴俊杰醉驾问题。2021年1月15日晚10时,吴俊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北城街道城关中学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22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3月26日,吴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事业管理九级降为十级)处分。

3、永嘉县昆曲传习所(昆剧团)工作人员黄光利醉驾问题。2021年2月7日晚10时许,黄光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南城街道县前路附近,被交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黄光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1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光利不起诉。2021年7月31日,黄光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4、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叶福禄醉驾问题。2021年2月9日晚8时许,叶福禄饮酒后驾驶轿车途径鹿城区鹿城路三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理化检验,叶福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8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叶福禄不起诉。2021年10月27日,叶福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撤职处分。

(温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