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业主,控告他在放售其单位时,向一名地产代理提供一万元「利是」,以换取无须向对方所属的地产公司支付相关代理佣金。被告今日(12月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梁浩光,55岁,退休人士,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11月委讬永诚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永诚置业)出售其位于荃湾的单位。在一名永诚置业地产代理协助下,被告以708万元出售该单位,并同意完成物业交易后向永诚置业支付代理佣金,金额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即70,800元。
物业交易于2021年2月8日完成,上述永诚置业地产代理其后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代理佣金。被告遂于2021年2月9日晚上称,会私下向该对方提供「利是」10,000元,以求对方停止催促他向永诚置业支付佣金70,800元,遭该地产代理即时拒绝。
永诚置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郭咏文代表出庭。
廉署提醒物业买卖双方,不可向地产代理提供任何非法利益,藉以诱使或酬谢对方作出与其职务有关的不当行为,否则授受双方均有可能触犯法例。商业机构如遇到任何怀疑贪污情况,应立即向廉署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