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12月30日)落案起诉一间服装配饰贸易公司一名董事及一名雇员,以及一名制衣公司雇员,控告他们涉嫌于七年内提供及接受贿款共约740万元,使两间制衣公司向该贸易公司发出总值至少逾3,600万元的采购订单。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三人。
何国荣,45岁,宝原行有限公司(宝原行)独资董事兼股东;周炎秋,57岁,宝原行会计文员;及黎淑芬,54岁,必伟实业有限公司(必伟实业)高级采购员,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何国荣及周炎秋另被控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各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下星期一(1月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案发时宝原行从事服装配饰贸易生意,向必伟实业供应服装配饰以制造睡衣及泳装。惠宜制衣(香港)有限公司(惠宜制衣)亦是宝原行的客户。
其中一项控罪指三名被告涉嫌与一名宝原行副经理一同串谋,使黎淑芬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何国荣接受佣金,作为黎淑芬建议必伟实业向宝原行发出购货订单的诱因或报酬。
控罪中所提及的佣金,被指是以必伟实业向宝原行所订货物重量每公斤一至两元计算,而涉案佣金共逾70万元。。
另外两项控罪指何国荣及周炎秋涉嫌与上述宝原行副经理及一名惠宜制衣采购文员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采购文员提供佣金,作为向宝原行发出购货订单或发出虚假购货订单的诱因或报酬。
该两项控罪牵涉两种佣金计算方式,涉案佣金共逾670万元。其中一种计算方法被指是以惠宜制衣向宝原行所发采购订单金额的3%至10%为佣金。另一种方法涉及怀疑虚假采购订单,佣金被指为单价的80%,而有关货物未有付运给惠宜制衣。两项控罪涉及的采购订单总额逾3,600万元。
必伟实业及惠宜制衣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