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莆田市荔城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76.82万元。事故发生后,省纪委监委成立“11·27”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该责任事故予以立案,在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形成责任事故审查调查报告和追责问责意见。经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责令莆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莆田市相关责任单位的28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情况如下:
1.责令莆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对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兴斌予以批评教育。
3.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三级警监、二级高级警长李洪忠予以批评教育。
4.责令荔城区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提名候选人曾向阳作出书面检查。
5.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车驾管大队大队长江星舟予以通报批评。
6.对仙游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潘玉森(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荔城公安分局局长、荔城区道安办主任)予以诫勉谈话。
7.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督崔义承予以诫勉谈话。
8.对莆田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玉源(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予以诫勉谈话。
9.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荔城区运输管理所所长陈炜予以诫勉谈话。
10.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兆育予以诫勉谈话。
11.对时任黄石镇党委书记兼黄石工业园区党委书记蔡建元予以诫勉谈话。
12.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林德松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对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周金元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对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督陈蔚建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对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文良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6.对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林国安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与秩序管理大队(原为市公安交警支队秩序大队)大队长、二级警督曾永福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8.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陈朝军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9.对时任黄石镇副镇长黄子玉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0.对时任黄石镇镇长徐继锋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1.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负责人陈黎明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2.对荔城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唐细明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3.对莆田市住建局新型建材和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振东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4.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二级警长林仲乐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5.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四级警长陈新鹏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6.对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王孝勤予以政务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7.对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中队长宋寒冰予以通报批评。
28.对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政策法规科科长姚晓锁予以通报批评。
29.对荔城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股负责人林玲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