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稻香楼宾馆原党委书记、经理(副厅级)邓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军利用担任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58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军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综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闫兆 任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