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本是失地农民发展其它产业,保障未来生活的活命钱。村民小组组长、出纳、会计是村民小组事务、财务的管理者,是全体村民利益的维护者。可是有三位管理者为了获取私利,把征地补偿款挪用去购买理财产品,损害村民利益。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涂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被告人涂沅岗、涂长钦有期徒刑各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辉、涂沅岗、涂长钦分别是原靖安县仁首镇石上村河岩村民小组组长、出纳和会计。
因江西某大学到靖安县仁首镇石上村河岩组建校办学需征地,2013年3月,靖安县国土局、靖安县仁首镇政府、仁首镇石上村河岩村民小组三方签订了征收河岩组土地733.53亩的协议书。同年5月16日,仁首镇政府将12376928元土地征收补偿款转到石上村河岩组账户上,由涂沅岗保管。涂辉、涂沅岗、涂长钦按分配方案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发给村民后,余额509960元待发放。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涂辉、涂沅岗、涂长钦为牟取私利,将5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交谢玉兰(另案处理),谢玉兰以其自己的名义在靖安县某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并垫付给涂辉3700元购理财产品收益款。被告人涂辉分得1300元,被告人涂沅岗、涂长钦各分得1200元。2013年9月5日,理财产品结算获利3652.06元。
被告人涂辉、涂沅岗、涂长钦用土地征收补偿款购买理财产品一事被村民得知后,他们三人向仁首镇政府及石上村委会交待了挪用公款牟利的事实,并在2013年7月21日至10月19日期间将50万元陆续归还给石上村河岩组。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辉、涂沅岗、涂长钦在管理、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向仁首镇政府、石上村委会如实交待挪用公款的事实,并归还了赃款,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