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由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国税局原局长胡某受贿案在泾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7.5万元。
被告人胡某自2005年起至案发前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主持该局全面工作。2006年,胡某在到泾县某铸造公司(系该县纳税大户)进行调研时,认识了该公司的总经理池某,池某为了获得胡某在企业纳税等方面的关照,自2007年春节开始,每年春节、中秋节前都要亲自或者委托一名吴姓副总给胡某拜年、拜节,每次均送给胡某一个茶叶或月饼礼盒,礼盒中装有1万或者2万元的现金。至2013年下半年案发时,胡某仅收受池某一人的行贿款就达到现金17万元,在此期间,胡某还以同样的方式,在春节、中秋节期间,收受其他9名行贿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10.5万元,共计2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胡某被司法机关查处期间,检举了宣城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张某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该案目前已由泾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胡某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