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涉嫌受贿153万余元受审

2014-07-1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60℃

    7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强伟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强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收受贿赂的差价数额如何计算以及房产开发商在强伟“换购”房屋时送其2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成为辩论焦点。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强伟利用担任芜湖市国土局局长、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土地证办理、预付耕地开垦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28次收受12人的贿赂财物共计15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检察机关指控强伟所收受的153万余元的贿赂中,有32万余元系芜湖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许某某所送。此外,2006年,强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许某某贿赂12万余元。2010年,强伟在“换购”房屋过程中,又收受许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庭审中,对于这两起起受贿事实,强伟及其辩护人持有异议,认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其差额的计算,应当依据同期同类同地段同户型的最低销售价格,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加权平均价格。此外,在强伟“换购”房屋过程中,许某某所送的20万元,只是许某某的公司对房产做的内部的处理,不属于受贿。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没有规定以最低销售价格计算。此外,关于“换购”房屋问题,其实质是强伟分别购买了两套住房而分别受贿,并非房产公司内部的一种处理,这两起都是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在最后陈述阶段,强伟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