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征涉嫌受贿一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滥用或超越职权,违规干预办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宣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