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年来,新疆区内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多发,仅2013年,新疆全区就有48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查处,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涉及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安居富民款、小麦直补款、扶贫款、土地征迁补偿款等多个领域。
据新疆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谭淑丽介绍,2010年以来,新疆自治区连续开展“民生建设年”活动,累计支出已达到4800多亿元,然而涉农惠民、危害民生民利、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等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新疆全区检察机关先后部署开展了查办涉农惠民、危害民生民利和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等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
新疆检察机关还公布了多起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原沙雅县托依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吐尔洪·买买提,于2011年在发放安居富民补贴款过程中,通过拖延发放或者将无指标农户给予建房指标后发放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和收受46户农民的贿赂17.7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原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民族乡哈纳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达贪污牧民定居补助款、牧民增收补助款、牲畜赔偿款,滥用职权案中,2009年—2012年,民达在任喀纳斯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放牧民定居补助款、牧民增收补助款、牲畜赔偿款,发送木材收取木材款的过程中,通过虚报、冒领、截留、克扣、私自加价等手段,贪污共计21万余元。同时滥用手中的权力,将不符合牧民定居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定居牧民名单,并据此发放定居补助款,造成国家损失54万余元,法院以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原福海县阿尔达乡干河子三村村委会主任郭成清,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协助乡国土所对征地拆迁土地进行测量工作中,编造其本人和妻子的两份47亩和146.8亩的虚假《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了国家征地补偿款108.6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原福海县解特阿热勒乡哈拉塔合尔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吴成友,在2009年阿勒泰新区建设征迁工作中,吴成友作为征迁小组成员之一,配合、协助解特阿热勒乡国土资源所对村民的土地草场等进行测量,并确认、监督。在此过程中,吴成友自己填写了一本虚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该村118亩集体草场地放在了自己名下领取了补偿费50余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原轮台县铁乡财政所副所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伙同出纳亚森·阿力铁热克巴扎乡铁乡在发放国家专项草原生态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小麦农资综合直补、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小麦种植补贴过程中,在牧民一卡通系统中录入牧民信息时,采取减少亩数、虚报和重复多报农牧民数量的方式套取上述补贴79万元,亚森·阿力还通过私自编造富民安居工程款支付项目挪用公款1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对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亚森·阿力以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原博州温泉县查干屯格乡社保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协管员(公益性岗位)贾秀婷,于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新农保资金不开票据、大头小尾、收取资金后不录入系统、不交入信用社新农保专用账户等手段,侵吞新农保资金7万余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8月,个体老板李某某、王某等人为了在玛纳斯县清水河乡芦草沟村哈熊沟上游草场开采砂石料,在给村里上缴一定的开采费用和给承包牧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后,允许在该草场开采砂石料。村委会同李某某签订协议,并以村委会名义给其开具了同意开采证明。之后,李某某送给萨吾列提·斯曼好处费5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萨吾列提·斯曼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至2012年,原木垒县雀仁乡水管站站长于国东,在负责发放高效节水补助款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少发或者不发等手段,在长达三年时间里共侵吞、骗取补助款13.3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5万元进行盈利性活动,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原乌鲁木齐市仓房沟村村委会副主任马金海,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明坤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彩霞说,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犯罪宣传进乡村”活动,针对近年来新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性质,充分运用发生在农村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身边的典型案例,深刻剖析犯罪的成因、规律、特点,教育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防微杜渐,推动农村基层干部和各族群众强化法治思维,增强廉洁意识,以期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