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新余市委批准,新余市纪委市监委对新余市仙女湖区委原委员、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阮海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阮海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炒股、购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情况不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取酬;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阮海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新余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新余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阮海波开除党籍处分;由新余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阮海波简历
阮海波,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江西新余人,大学文化,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2年2月至2007年1月,历任渝水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副科级)、纪检组长;
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历任原仰天岗管委会财政局负责人(副科级)、局长;
2010年8月至2014年4月,原孔目江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待安排;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仙女湖区管委会副调研员、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仙女湖区委委员、区管委会副主任;
2022年8月,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