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威市天祝县松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张培俊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月6日,张培俊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张培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94mg/100ml,属醉酒驾车。2022年3月,天祝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培俊犯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张培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人大主席张育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2年1月1日,张育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张育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mg/100ml。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育雄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张育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夏州永靖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陈新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2年1月23日,陈新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新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mg/100ml,属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5月24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判陈新年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2022年6月,陈新年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4.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党委副书记符雯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9日,符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符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6mg/100ml。2022年3月17日,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符雯作出罚款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3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符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我省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全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即时移送机制,确保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受到党纪政务追究,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查“酒杯中的奢靡之风”,在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问题调查的同时,即时启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的核查。要强化警示震慑,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常抓常严的强烈信号。